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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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指导全市供销社的工作,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根据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局,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指导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农村经纪人队伍,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和防汛物资等重要商品的供应及农副产品收购工作。 

(三)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全市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 

(五)协同各县级市、区党委做好县级市、区供销社主任的配备调整、考核考察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的组织队伍建设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对各级供销社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培训。 ;

(六)管理运营本级社资产,对社办企业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监督本级社社有资产,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 

(七)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 

(八)代表市内供销社系统与国际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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