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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供销社举办机关垃圾分类培训
来源: 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 2020-05-07 17:00   访问量:

5月6日,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举办机关垃圾分类培训。市社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惠农资产管理中心全体职工参加了培训。

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逸传达了市委蓝绍敏书记在全市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同时就贯彻落实《2020年苏州市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做了工作部署。他强调,对机关垃圾分类工作,每位干部职工都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落实落细、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充分发挥机关的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垃圾分类“新时尚”。

本次培训主要采用云课堂的形式,由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分类管理中心干磊副主任为学员解读《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干磊副主任介绍,普遍施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改善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7年,国办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包括苏州在内的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在条例要点方面干磊副主任也做了解读。一是明确了分类标准。根据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二是明确了职责划分。明确垃圾分类工作由市、县级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协调推动,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具体落实,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管理、组织动员。同时明确了城管、住建、农业农村、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三是强化了垃圾产生者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将产生者付费原则制度化。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例如机关、事业单位等,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同时明确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四是明确分类收集和运输的要求。在明确总体要求的基础上,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方式,建立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和拒收制度等。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了收集容器配置、分类投放、混合收集运输、不符合要求作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也制定了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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